有关科技创新债券的业务问答交流

近期,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及科技型企业等密集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因此结合其他公众号消息来源进行整理相关问题。

▍具体问题解析

一、募集资金使用比例

Q: 交易商协会科技创新债用于股权或基金出资时,是否受限于不超过出资总额/认缴额60%的规定?
A: 合格股权投资主体发行该债券用于前述出资的,可全额使用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发行前一年内自有资金对基金或股权投入的,亦可全额置换。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Q: 地方资本投资公司能否发行科技创新债用于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A: 若发行人或其并表子公司符合科创投资类专项指引的任一情形,并经评估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经验、业绩、团队),即可将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或扩募。该基金需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投资范围不限定于政府产业基金或创投基金

三、子公司研发成果的认定

Q: 集团主要研发成果源于子公司,可否以科技创新类发行人身份申请发债?
A: 若子公司研发成果对应的业务,在集团合并口径下营收或毛利润占比达30%以上,则该集团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创新类发行人。

四、创投项目退出要求

Q: 股权投资机构近三年退出项目收益不佳(含亏损),但满足“丰富经验、完整流程、近三年成功退出≥3个项目”条件,能否按科创投资类申请?
A: “成功退出”项目数量不要求盈利。审核过程中将评估报告期内退出项目的收益状况,这直接影响对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的判断。

五、科创孵化类发行人资质

Q: 国家级新区唯一国有投资主体,主营园区建设运营及企业孵化,是否符合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条件?
A: 根据指引,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指信用良好、主营聚焦于国家级高新区或经开区(经批准)运营、具备突出创新要素集聚与孵化成效的重点园区企业。国家级新区企业不在适用范围内

六、存量批文用途变更

Q: 已获批公司债额度的证券公司,为偿还到期债,能否在发行时将资金用途变更为科创用途?
A: 在满足内部决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通过期后事项说明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申请贴标为科技创新债券。

七、科技创新债续发(“套娃”发行)

Q: 发行人存续多期科技创新债,能否新发一期科技创新债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同类型债券?
A: 若前次债券资金直接用于科技创新领域股权投资或项目建设运营,可贴标新债偿还旧债并披露旧债用途。若前次债券资金仅用于偿还科技创新领域债务,则新债不支持继续贴标科创概念。

八、证券公司资金出借至子公司

Q: 证券公司能否发科技创新债,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及私募基金管理)深化科创领域投入?
A: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清单外金融产品投资服务,但不得提供融资或担保。鉴于科技创新债核心用途为股权投资,且当前证券公司已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垂直管控,风险相对可控,允许将募集资金以借款等形式出借给另类子公司用于股权投资。其他类型的融资或担保仍严格受限

九、重大不利变化的判定

Q: 科技创新类发行人拟11月中旬发行公募债,能否以2022-2024年为报告期,并列表简式披露2025年半年报?
A: 若最近一期(2025年三季报)已公开披露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通常指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50%),则可以列表形式简要披露半年度财报主要资产负债科目变动及原因。


原创:闻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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